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针对通用航空发展市场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不同经营种类通航企业的事中事后管理要求,将推动通用航空安全、健康、高质量发展。
交通运输部印发修订后的《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7月1日开始施行。与此同时,《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同步废止,其中有关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等内容被调整至与《管理规定》同步印发的新规《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中。《管理规定》则侧重于对企业成立后的合规经营、飞行服务作业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规范等事中事后监管作出要求。
两部规章一管准入、一管经营,共同落实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提出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两证合一”的制度安排。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规定》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针对通用航空发展市场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不同经营种类通航企业的事中事后管理要求,将推动通用航空安全、健康、高质量发展。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是指通用航空企业开展的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服务活动。
据了解,原《规定》仅将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载客类、载人类、其他类共三类。《管理规定》相较于原《规定》最直观的变化,是对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进行了重新分类,并明确了各类通用航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义务和监管要求。《管理规定》按照经营活动性质,将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载客类、载人类、载货类、培训类和其他类五大类,旨在分类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强化通用航空不同作业种类的功能和属性,避免通用航空管理“一刀切”。
具体而言,载客类指从事不特定旅客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包括通用航空定期载客运输、不定期载客运输,具体经营项目包括短途运输、一般包机飞行、商务包机飞行、石油飞行服务、航空医疗救护等。
载客类也是五类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中监管要求最高的一类。《管理规定》明确,从事定期载客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守民用航空法第六章关于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运输总条件并在售票等环节明确告知旅客,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及家属援助计划,建立航班正常运行保障、旅客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和危险品航空运输等相关管理制度,做好航空运输服务和旅客权益保护工作。
载人类指搭载除机组成员和飞行必需人员外的其他乘员,以实现乘员特定非运输飞行目的的活动,如空中游览、跳伞飞行服务等。载货类指从事邮件或者货物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培训类指为飞行学员参与飞行或者熟悉航空活动提供飞行驾驶技术培训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其余归为其他类,城市消防、航空摄影、海洋监测、表演飞行等均在其中。
不同类别对应不同要求。例如,从事航空医疗救护的企业,要与相关医疗机构建立沟通评估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战或演练飞行;从事培训类的企业不得以体验带飞名义开展空中游览等载人类经营活动;从事航空器代管飞行的企业,不得代管从事包机销售业务及其关联企业的航空器。
《管理规定》的另一修订重点,是新增“基本要求”一章,进一步压实企业责任。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规定》针对近年来通用航空经济监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通用航空企业需要遵守的基本市场秩序要求,新增公平竞争、分包经营、合同订立等要求,对企业高管人员培训、经营管理手册、委托销售、危险品运输等提出管理要求。
在经营秩序层面,《管理规定》明确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项目分包问题,《管理规定》提出,通用航空企业不得将通用航空飞行服务合同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运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合同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在内部管理层面,《管理规定》规定通用航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主管市场经营和飞行服务质量的负责人应当在民航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累计3年以上工作经验。
压实企业责任的同时,《管理规定》还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专门要求,其中提出企业与用户、消费者应当订立书面飞行服务合同,全面、真实、准确地告知运营资质、服务和收费标准、安全风险、投保的各类保险、违约处理方式以及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结果等信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少保存36个日历月。
在“监督检查”专章中,不同于原《规定》,此次修改,《管理规定》特别强调,民航行政机关对通用航空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企业经营类别、安全运营状况、法定自查情况、诚信经营评价结果、投诉举报等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其中,对经营范围中含有“载客类”或者“载人类”的通用航空企业,《管理规定》明确要实行全覆盖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检查;对经营范围仅有“其他类”的通用航空企业,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双随机”检查,但应当在企业的通用航空运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检查。
针对检查频次,《管理规定》明确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通用航空企业的安全运营状况、经营作业飞行量、投诉举报、失信行为等情xc体育况,依法调整行政检查频次。
为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通用航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管理规定》还强调,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的同时,应当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
信用制度建设也同步跟上。《管理规定》明确中国民航局建立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制度,组织开展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工作。诚信经营评价结果作为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业监管、申请政府资金、评先评优等工作的参考。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规定》明确了通用航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关经营秩序、内部经营要求、合同订立告知、危险品运输、信息告知、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明确了监管方式和检查频次要求,将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免责声明:中国网财经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中国网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领导,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管理的国家重点新闻网站。本网通过10个语种11个文版,24小时对外发布信息,是中国进行国际传播、信息交流的重要窗口。